劳务派遣具有诸多的优越性
1)节省成本----用人不管人,节省招聘、精简管理机构,工作效率提高,大大降低管理成本。
2)规避风险----有效地避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资人事纠纷,转移用人风险,企业的竞争力也因此大大提升。
3)机制灵活----增强用人单位用人方式的灵活性,满足弹性用工需求,用人机动灵活,规范人员管理:企业可以将部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人员的各种人事、劳动关系交由我们人才服务机构处理,企业不再为纷繁复杂的事务而烦恼
4)解决难题----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用工难题,提高人事管理的高度,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竞争力:免去琐碎的录用(退工)手续、社会统筹保险、生育申请等各种人事、劳动事宜。让人力资源管理者致力于能激励员工发挥潜能的工作,使企业逐渐由无形增值变为实际增值。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劳务派遣的试用期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劳务派遣工转正比较难?
1.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价值不高,可替代性强。
很多企业的劳务派遣工,都分布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工作。岗位价值度不高,可替代性比较强。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分布在这类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工,没有转正的必要性。一个劳务派遣工离职,很快就能找到新人补充上,对于企业影响不大。
2.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目的是降低成本,解决编制不足问题。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工都是按照低缴费基数来缴纳。企业招劳务派遣工,主要为了减少人工成本。
对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比如电力、铁路等行业,劳务派遣工占比远超10%。因为这些企业人员编制有限,而工作量普遍都比较大,仅仅依靠正式编制人员,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只能依靠劳务派遣工,来解决编制不足的问题。